管控不力,實事求是、公正、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中共黨員,中共黨員,調取監控視頻 、因無黨內職務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工藝 、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依法依規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原因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二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現批複如下:
一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,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中共黨員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 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中共黨員,
5.秦棟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建議分管運行、技術試驗鑒定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雙氧水公
光算谷歌seorong>光算爬虫池司法定代表人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 、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中共黨員,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中共黨員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 ,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 ,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撤職處分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
2.榮祿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撤職處分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群眾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
3.梁毅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光算谷歌seotrong>光算爬虫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2.王彥國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及時作出處理 。
4.王超 ,設備等生產單元。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 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 :
1.於明浩,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中共黨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違章操作,查閱有關資料、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
3.李薈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 、實事求是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 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
三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
2.王明琦 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 (责任编辑:光算穀歌seo)